渝建發〔2012〕74號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加強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防火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建科﹝2012﹞16號)和《公安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2﹞3號),加強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確保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實施質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強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防火安全意識
本市城鄉建設系統各有關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建科﹝2012﹞16號)和《公安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2﹞3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效防控火災事故,努力推動建筑節能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保障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防火安全性能
(一)民用建筑墻體保溫隔熱工程應優先采用墻體自保溫技術體系。民用建筑墻體保溫隔熱工程采用墻體內保溫和外保溫技術體系時,不得使用燃燒性能低于B1級的保溫隔熱材料;使用燃燒性能為A級或B1級的保溫隔熱材料的,應優先選用保溫隔熱板材。民用建筑墻體外保溫隔熱工程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隔熱材料時,應確保保溫隔熱材料使用高度范圍以及防火隔離帶、防護層等防火構造措施設置符合《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簡稱“防火暫行規定”)及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要求。
(二)民用建筑屋面與架空樓板保溫隔熱工程不得使用燃燒性能低于B1級的保溫隔熱材料。當使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隔熱材料時,應確保防火隔離帶和防護層等防火構造措施設置符合《防火暫行規定》及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要求。
(三)建設單位是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防火安全責任主體,應嚴格督促設計、審圖、施工、監理、檢測和材料供應單位落實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防火安全責任,確保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設計與施工滿足國家及本市相關民用建筑防火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
(四)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防火暫行規定》以及本通知要求進行保溫隔熱工程設計,在建筑節能設計文件中應明確保溫隔熱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隔熱材料的,還應按照《防火暫行規定》以及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在建筑節能設計文件中明確防火隔離帶的構造做法、設置位置、規格尺寸和材料種類,以及防護層的材料種類和厚度等技術要求。
(五)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施工圖是否符合《防火暫行規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作為重點進行審查。凡施工圖未按本通知要求明確保溫隔熱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以及防火隔離帶、防護層等防火構造措施的,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
(六)施工單位在有機類保溫隔熱材料進場時,應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411)規定的保溫隔熱材料進場復驗批次和形式對保溫隔熱材料及防火隔離帶材料燃燒性能進行復檢。經復檢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后,嚴格按照國家、行業和本市相關標準規范及管理規定進行施工。
(七)監理單位應對保溫隔熱材料與防火隔離帶材料進場驗收和施工過程進行旁站監理,做好有效影像資料記錄以備復查。凡發現保溫隔熱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以及防火隔離帶、防護層等防火構造措施不符合《防火暫行規定》以及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確保整改到位,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八)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進行燃燒性能檢測,切實規范檢測行為,并對檢測結果客觀真實性負責。凡發現相關單位抽樣、封樣和送樣弄虛作假的,應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實施建筑保溫隔熱工程質量監督,督促建設各方主體切實履行建筑保溫隔熱工程質量責任,不得擅自調整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防火管理要求。
(十)為保證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實施質量,保溫隔熱材料生產企業應大力發展高效節能和防火安全的保溫隔熱板材,推動建筑保溫隔熱材料向板材化、工廠化和成品化方向發展;同時應加強保溫隔熱材料生產質量控制,規范保溫隔熱材料生產供應行為,保障保溫隔熱材料防火安全性能。有機類保溫隔熱板材生產企業還應配備燃燒性能檢測設備和標識設備,嚴格按照執行標準規定對保溫隔熱板材燃燒性能進行出廠檢驗,并在每塊保溫隔熱板材表面標注明確生產單位名稱、燃燒性能等級和登記備案編號等基本信息。
(十一)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采用暫無國家、行業或本市地方應用技術標準規范明確其燃燒性能等級的有機類保溫隔熱材料的,除滿足上述規定外,還須滿足以下規定:
1、生產單位須委托國家級防火檢測機構依據《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8624-1997)對其燃燒性能進行抽樣檢測,檢測結果達到B1級及以上,并辦理完善建筑節能技術備案。
2、在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見證下,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本通知要求對保溫隔熱材料進行見證取樣送檢,委托國家認可的本市防火檢測機構依據《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8624-1997)對其燃燒性能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達到B1級及以上后方可使用。
三、加強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施工防火管理
(一)施工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標準規范和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號)等管理文件規定,建立并嚴格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建筑保溫隔熱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施工單位應確保有機類保溫隔熱材料存放遠離火源。有機類保溫隔熱材料露天存放的,應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蓋或在保溫隔熱材料表面滿涂抹防護層。
(三)施工單位應分區段進行有機類保溫隔熱材料施工,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未滿涂抹防護層的有機類保溫隔熱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過3個樓層,并做到及時覆蓋,減少有機類保溫隔熱材料的裸露面積和時間,減少火災隱患。
(四)有機類保溫隔熱材料存放與施工現場需要動用明火作業的,施工單位應在動火現場配備符合規定的滅火器材,并按照有關用火管理制度辦理相應手續,動火人員必須按照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實行持證上崗。動火作業前,應對現場可燃物進行清理,并安排動火監護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動火作業后,應立即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災隱患后,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實施前,施工單位應制定消防專項工作方案,在改造建筑內安裝火災警報裝置,并對改造建筑內的居住人員或辦公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和疏散演練;改造期間,施工單位應安排專人值守,一旦發生火情立即處置。既有公共建筑在營業和使用期間不得進行保溫隔熱材料施工作業,既有居住建筑在節能改造施工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隔熱工程施工作業。
四、加強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防火監督管理
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嚴格督促建設、設計、審圖、施工、監理和材料等單位按照本通知以及相關管理規定,落實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防火安全責任;并加強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施工現場巡查和檢查,嚴格督促存在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項目限期整改,對不認真落實防火安全責任而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